这一专题,我们学习和把握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根本方法,本专题从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三个基本方面,完整阐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本专题包括三个内容: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三、质量互变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一)矛盾、矛盾的基本属性和作用
(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关系
(三)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形式及其相互转化
(四)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方向和具体道路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三、质量互变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在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其实质和核心。列宁指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之所以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对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很显然,自觉地坚持以对立统一规律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斗争形式也不同,对于多种多样的斗争形式,可以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第二,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经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第三,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事物之所以能够转化,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具有相互贯通的关系。事物的发展方向、趋势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规律地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竞长争高,此消彼长,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为对立面的转化、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矛盾的相互排斥、否定促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破裂和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从而使旧事物发展为新事物。
矛盾的斗争性和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相互结合共同发生作用的。但在不同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
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和斗争性对事物发展作用的原理指导实践,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矛盾与和谐的关系。矛盾与和谐,既有不同的含义,不能等同,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谐包含着矛盾双方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思想,强调平、平协调、合作,绝对同一。和谐也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实现的。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多种因素的差异,化解矛盾,为事物的发展创造条件。
(三)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述。其含义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
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的事物都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系统,都包含着自身特殊的矛盾,从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例如,从横向讲,机械、物理、化学、生物、社会各种运动形式相互区别,就是由各自的特殊矛盾规定的。从纵向讲,一个系统的矛盾的展开和逐步解决都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阶段。过程和阶段有长有短,但都有其特殊矛盾。而且在矛盾群中又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只有如实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去解决矛盾。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21世纪,人类社会的变化将更加剧烈而深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掌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把马克思主义同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相结合,与时俱进,开拓新境界,提出新思路,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四)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事物的联系和发展都采取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和形式。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事物的量和质是统一的,量和质的统一在度中得到体现。度是何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度的两端叫关节点或临界点,超出度的范围,一物就转化为他物。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是: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第三,量变和质变是相互的渗透的。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量变和质变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量变引起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事物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交替循环,形成事物质量互变的规律性。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
(五)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相互转化
事物内部存在着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肯定因素是维持现成事物存在的因素,否定因素是促使现成事物灭亡的因素。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是: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只有经过否定,旧事物才能向新事物转变。第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孕育产生于旧事物,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第四,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杨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事物的辩证发展过程经过第一次否定,使矛盾得到初步解决。而处于否定阶段的事物仍然具有片面性,还要经过再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实现对立面的统一,使矛盾得到解决。事物的辩证发展就是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周期。其中否定之否定阶段仿佛是向原来出发点的“回复”,但这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是“扬弃”的结果,事物的发展呈现出周期性,上一个周期和下一个周期的无限交替,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波浪式前时或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前进性体现在:每一次否定都是质变,都把事物推到新阶段;每一周期都是开放的,不存在不被否定的终点。曲折性体现在回复性上,其中有暂时的停顿或倒退,但是经过曲折终将为事物的发展开辟道路。这表明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前进的,而是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
否定之否定规律对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前进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否定之否定规律办事,要求我们对待一切事物都要采取科学分析的态度,反对肯定一切和否定一切的形而上学否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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